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李**、岑**、第三人中国工商银**吉林大街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为296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6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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