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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王**,岑**,中国工**限公司吉林市吉林大街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李**、岑**、第三人中国工商银**吉林大街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为296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6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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