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任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李*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免于收取。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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