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光为与被告戴印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春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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