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放弃诉讼请求,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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