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孟**与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东诉被告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住址,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被告,且经法院释*,原告仍未在指定期间提供被告有效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因此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00元,退回原告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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