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隋继宏诉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徐**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隋**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不予收取,退回原告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