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渤海**限公司诉被告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盘锦渤海**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要求对被告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内对被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盘锦渤**限公司对被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盘**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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