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邢*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及邮寄费7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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