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张**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张**、李**、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994年原告建造了98平方米的住房,1994年底被告张**和刘*结婚,同年原告与妻子离婚。原告外出打工将房屋交给张**和刘*居住。2011年原告打工回来发现房屋被被告张**和刘*卖给被告李**,现原告认为三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原告提起告诉要求确认三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返还给原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于1995年3月31日与其妻沙**离婚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共有财产三间砖瓦房等归沙**所有,此房后被出售给被告李**,被告张**和刘**是房屋买卖的参与人,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原告起诉主体有误,被告张**和刘*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