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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通化新**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吉林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通化新**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吉林恒**有限公司之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二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5)二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335元退还上诉人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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