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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山森**公司物业公司与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白山森**公司物业公司诉被告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白山森**公司物业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白山森**公司物业公司诉被告孙**林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u0026ldquo;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u0026rdquo;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白山森**公司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余25.00原告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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