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不能确定被告主体是否适格,该案被告主体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齐齐哈**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齐齐哈**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