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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齐商四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李**与李**之间的金钱往来是委托投资关系,而不是原审认定的借贷关系。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申请再审所提的法律依据是: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该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而不是李**所称的第一项的规定。本案中,虽不能否认李**付出现金有投资收益的目的,也不能否认李**收到其姐姐李**的现金并投资在其所任职的公司之举中包含有对其姐姐的善意,但李**不但未提出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李**与其签订了书面或口头的投资合同,而且李**在收到钱款后为李**出具的是借条,同时在借条上标明用其自家的房照做抵押。另外,根据李**在本案二审期间所提供的,其与哈尔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战**)于2011年7月19日所签的金额为300万元的“借款协议”和“哈尔滨**有限公司收据”,及为此笔借款战**与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其与战**于2011年12月5日就战**向其借款300万元所签的“抵押协议”,战**于2012年3月8日向其和戚*借款400万元的“三方借款协议”等证据,及其庭审时就举示证据的证明目的陈述:“……证明卜**、李**委托我进行投资,把钱给我,让我对外投资,但对方不知道我给谁进行投资,给谁投资她们俩也不知道……证明战**向我借款提供抵押物进行担保。”足以认定李**与李**之间形成的是民间借贷关系,而非委托投资关系。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且不缺乏证据证明,李**的主张错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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