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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再审上诉人张**与原再审被上诉人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齐*一终字第4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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