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再审上诉人张**与原再审被上诉人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齐*一终字第4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王**,龙江县景星土产站,龙江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借款合同纠纷再审裁定书
黄*,黑龙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大庆筑**限公司,饶讷公路依安段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龙江银行**尔安信支行,彭*,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张**、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关于曹**诉齐齐哈尔**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泰来县汤池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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