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齐齐哈尔**责任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齐齐哈尔**限责任公司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企业房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该房屋的买卖,转让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二、查封担保人宫志军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住宅房屋,在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该房屋的买卖,转让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