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齐齐哈**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不能确定被告主体是否适格,该案被告主体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齐齐哈**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齐齐哈**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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