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按原告提供的住址,被告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郭*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田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5.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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