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齐齐哈**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与被告齐齐**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人民陪审员范**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委托代理人季*、被告齐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诉称:2014年12月16日,宋**经考核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5年1月6日,原告拿着驾驶证找到鼎龙**限公司经理吴**,询问:我刚取得驾驶证,能不能承包出租车营运?吴经理看了驾驶证说:能承包,公司给你办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营运证等证件。原告又接着问:将来出险怎么办?吴经理说:只要你别上高速公路就行,其他区域内正常营运出险,我们都负责办理。原告当时交付给吴经理办证费400.00元,办证押金600.00元计1000.00元。2015年2月8日,吴经理通知原告交付8年工作定额款5万元、交付车辆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等8000.00元。2015年2月9日,吴经理通知原告签订《出租汽车代理经营合同书》,合同规定第一条:甲方(指被告)授权乙方(指原告)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代理甲方经营捷达型出租车,从事客运出租车营运业务。(一)授权代理期限:本合同期限8年,生效日期2015年2月9日零时起至2023年2月9日24时止。第(四)项第2款约定运营收入工作定额:乙方每日缴纳的工作定额为142.00元。签订合同时乙方提前交付甲方工作定额款伍万元同时将此五万元作为合同定金使用。提前缴纳工作定额后,乙方交纳工作定额按125.00元核收,运营定额每月26日交付等条款。签订合同之日被告将为原告办理的黑BT7708号客运出租车道路运输许可证、黑BT7708号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黑BT7708号捷达车交付给原告营运使用。2015年7月27日原告驾驶的黑BT7708号捷达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在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时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驾驶员实习期间驾驶营业性车辆”。对此原告方得知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必须实习满一年后方能驾驶营运性车辆,而被告为原告办理的黑BT7708号客运出租车道路运输许可证、黑BT7708号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均都是违法办理的。原告没有从事驾驶客运车辆的驾驶资格,客运汽车也被被告收回,故诉至法院,请求返还预交8年的工作定额款5万元及2015年7月26日交付的2015年8月1日至31日每日125.00元计3875.00元定额款,以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

原告宋**提交的证据有:1、5万元收据复印件1张;2、《出租车代理经营合同书》复印件1份;3、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本;4、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本;5、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复印件1本;6、驾驶证复印件1本;7、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复印件1张;8、2015年7月26日收据1份。

被告辩称

被告齐齐哈**有限公司辩称:一、双方争议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宋**与齐齐哈**有限公司签订的出租代理经营合同书是合法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原告因驾驶证在实习期内不具备营运主体资格,不是强制性规定,而是管理型,所以双方的合同是有效的。二、原告主张合同无效,是单独确定合同无效。原告主张合同违法强制性规定,是不符合法律效力,自始无效,双方合同签订后已经进行了履行,原告已经占有被告的出租车,并从2015年2月9日使用至2015年7月27日,在原告占有黑BT7708期间,发生两次交通事故分别是2015年6月15日,2015年7月27日,2015年7月27日的车祸导致车辆维修28天的时间原告单独主张合同无效,不予赔偿我方损失是错误的。三、宣告合同无效后应该各自承担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明确规定了合同宣告无效后的措施,所以原告必须要对被告的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项目包括2015年7月27日到车辆维修结束的定额款142.00元/天*20天等于2840.00元,占有车辆期间每天少交额款17元*173天等于2941.00元,车辆维修费用21310.00元,原告占有车辆期间的罚款200.00元,共计:27291.00元。

被告齐齐哈**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有:1、修车发票2张;2、修车明细2份;3、罚款证据2份;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份;5、保险公司拒赔通知书1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宋**于2014年12月16日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于2015年2月8日向齐齐哈**有限公司预交8年工作定额款5万元,于2015年2月9日与齐齐哈**车公司签订《出租车代理经营合同书》,齐齐哈**有限公司为宋**办理了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营运证,宋**驾驶齐齐哈**有限公司所有的黑BT7708号车辆上路营运。黑BT7708号车辆在中国人**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支公司投交商业保险。2015年6月20日,宋**将黑BT7708号车辆交予无驾驶证人员霍**驾驶,并在富区232处附近肇事,造成修车损失2668.00元,该损失中国人**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支公司于2015年8月4日下发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为:该案件驾驶员霍**经我公司查实驾驶员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属于保险责任,予以拒赔。2015年7月8日,黑BT7708号车辆因逆向行驶,罚款200.00元,该罚款齐齐哈**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缴纳。2015年7月27日,宋**驾车在龙江县北山村、奇克奈村附近肇事,中国人**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支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下发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为:驾驶员实习期间驾驶营业性车辆。此次肇事造成机动车修车损失18639.00元。2015年7月27日之后,齐齐哈**有限公司将黑BT7708号车辆收回。宋**于2015年9月14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出租车代理经营合同书》无效,请求判令被告返还8年工作定额款5万元及2015年8月1日至31日的工作定额款387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为机动车驾驶员实习期间,未获得驾驶营运性车辆资格,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出租汽车代理经营合同书》无效。宋**缴付给被告的8年工作定额款5万元,被告应予返还。2015年7月26日,宋**预交的8月1日至8月31日工作定额款3875.00元,因齐齐哈**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之后将黑BT7708号车辆收回,故应予返还。2015年7月8日,黑BT7708号车辆因逆向行驶被罚款200.00元,系司机宋**责任,应由宋**负担。2015年6月20日肇事产生的车辆损失2668.00元,因系宋**将车辆交予无证人员驾驶造成保险公司拒赔,故该损失应由宋**负担。2015年7月27日肇事产生的车辆损失18639.00元,因系宋**为实习期间驾驶员造成保险公司拒赔,因此,该损失为原被告双方的责任,因被告为宋**办理了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营运证,故被告应负担60%责任。庭审中,宋**要求被告返还其缴纳的保险费4500.00元,因无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齐齐哈**有限公司要求宋**补缴占有车辆期间每天少交定额款一项,因双方约定8年工作定额款5万元最终不再返还,故宋**应给付齐齐哈**有限公司6/96*50000.00(即3125.00)元的工作定额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宋**与被告齐齐**有限公司签订的《出租汽车代理经营合同书》无效。

二、被告齐齐哈**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宋**工作定额款5万元。

三、被告齐齐哈**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宋**预交的8月1日至8月31日工作定额款3875.00元。

四、黑BT7708号车辆于2015年7月8日被罚款200.00元,由宋**负担。

五、黑BT7708号车辆于2015年6月20日肇事,产生的车辆损失2668.00元,由宋**负担。

六、黑BT7708号车辆于2015年7月27日肇事,产生的车辆损失18639.00元,由原告宋**负担7455.60元,由被告齐齐**有限公司负担11183.40元。

七、宋**应给付齐齐哈**有限公司车辆占有期间的工作定额款3125.00元。

执行办法:待本判决生效后执行,被告齐齐哈**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宋**合计40426.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6.90元,被告齐齐哈**有限公司负担810.66元,原告宋**负担336.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