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赵*与被告姜某某、马*一、马*五、马*四、马*六、马*二、马*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姜某某、马*一、马*五、马*四、马*六、马*二、马*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经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马*七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马*七将位于铁锋区警卫小区一套57.57平方米棚改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先后支付房款205000元,余款5000元尚未支付。但由于出卖人马*七于2012年4月2日死亡,原告无法实现合同权利,故原告诉讼至本院,要求诸被告履行协助更名过户义务。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一、房屋买卖协议一份,欲证实与马*七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

二、收条四份及协议书一份、孟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实支付房款的过程;

三、拆迁补偿协议,欲证实马*七处分房产的依据;

四、马*七身份证复印件及死亡证明复印件,欲证实马*七死亡的事实;

五、棚改房屋登记备案介绍信、选房通知单、物业费票据,欲证实原告交纳房款及居住的事实。

因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马*七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马*七将位于铁锋区警卫小区一套57.57平方米棚改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先后支付房款205000元,余款5000元尚未支付。因出卖人马*七于2012年4月2日死亡,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出卖人马*七死亡后,原告在办理房屋入户手续过程中发现该房屋尚有13058元房屋差价款尚未补交。诉讼中原告提出冲减其应支付房屋余款5000元,马*七尚有8058元应予支付,因马*七已经死亡,其同意该笔款项由原告自行支付。

另查,该房屋现由原告居住使用。被告姜某某与出卖人马*七系夫妻关系,马*七与其余被告为父子女关系。上述被告均为马*七法定继承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马*七间房屋买卖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房屋出卖人马*七应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但因更名过户前马*七已死亡,其名下物权应归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又因继承人均未对马*七与原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协议效力提出异议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故马*七与原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本院应予保护。故依据上述协议及被告与房屋出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诸被告作为马*七继承人应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又因原告在诉讼中自认其愿意承担未补足房屋差价款,故剩余房屋房价款由其自行交纳。又因原告尚欠5000元购房余剩,可冲抵部分房屋差价款,故原告无需向诸被告履行支付剩余房屋差价款之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姜某某、马*一、马*五、马*三、马*四、马*六、马*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协助原告赵*办理坐落于铁锋区警卫小区18号楼9单元2层1号、马*七名下的建筑面积为57.57平方米房屋的更名过户手续,将上述房屋更名过户至原告赵*名下。

案件受理费4375元,由原告赵*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