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梁**与被告杨**、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被告杨**、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春诉称,被告杨**、李**系夫妻关系,因春耕需要,杨**向原告梁*春借款2万元。未书面约定还款日期,书面约定月利率1.5分。现梁*春诉至法院,要求杨**、李**共同偿还欠款及利息。
原告梁**提交的证据有:借据1张。
被告辩称
被告杨**辩称:借据是其出具的,对借据内容没有异议,并同意偿还欠款及约定利息,但需要等卖完水稻偿还。
被告李**辩称:对于杨**因春耕需要的借款没有异议,该笔借款2万元及约定的利息同意偿还,可以用家中财产立即偿还。
被告杨**、李**未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0日,被告杨**向原告梁**借款2万元用于春耕,书面约定月利率1.5分,未约定还款日期,现梁**诉至法院,要求杨**、李**共同偿还欠款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梁**提交的借据1张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杨**向原告梁**借款并出具借据1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据中对于借款数额、利率及用途约定明确,梁**要求杨**、李**共同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杨**、李**共同偿还原告梁国春欠款2万元,利息1960.00元(从2015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按月利率1.5分计算)。本息合计2196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被告杨**、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