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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神龙**公司,齐齐哈尔**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5)铁立民初字第6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诉称

原审认为,公安机关对卢XX、卢XX、郭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刑事立案,卢XX、卢XX、郭X经营的齐齐哈尔**售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售有限公司销售汽车的经营活动伪造合格证,涉嫌犯罪。告知起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徐**起诉不符合民事立案条件,起诉人徐**坚持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徐**的起诉,不予受理。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徐**上诉称,上诉人的诉请是要求齐齐哈尔**售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售有限公司、神龙**公司给付合格证,作为机动车质量证明的合格证本身不是物,也不是财产权利,是附属于车辆存在,主张办理机动车合格证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六、七条的解释,国家对于先刑事后民事规定并不明确,必须是民事行为本身涉嫌犯罪的,裁定驳回起诉,对于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该民事纠纷案件虽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一审法院以刑事案件为由不予受理民事案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公安机关对卢XX、卢XX、郭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刑事立案,卢XX、卢XX、郭X经营的齐齐哈尔**售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售有限公司销售汽车的经营活动伪造合格证,涉嫌犯罪。起诉人所购买的车辆系齐齐哈尔**售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售有限公司销售的,现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起诉人应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诉讼原则,人民法院暂时不予受理。待公安机关确定齐齐哈尔**售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售有限公司的车辆销售行为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起诉人可再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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