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北安**链门厂诉被告大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安**链门厂与被告大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安**链门厂经本院告知其在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原告未交纳,故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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