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安**链门厂与被告大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安**链门厂经本院告知其在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原告未交纳,故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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