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包**、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4)启民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查明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启东市人民法院(2014)启民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启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7748元,高海群已经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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