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祁**、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吴**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以祁**、祁**已清偿债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处分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元,由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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