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市**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无锡市**备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处分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无锡市**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9元,由无锡市**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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