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某县隆昌**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张**、郭**、刘**、张*、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某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某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