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刁*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刁*诉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刁*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