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沁**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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