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与被告吕**、袁**、李**、江苏华**限公司西**公司、江苏华**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乔**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8000元,减半收取19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