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和市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2元,减半收取836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856元,由原告镇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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