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镇江昕**限公司与被告于鹤明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江昕**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昕**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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