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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