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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南京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南京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1833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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