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南京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1833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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