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中南**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现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已收取的受理费3119元,退还一半,剩余受理费1559.5元由原告镇江**展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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