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镇江亨**有限公司与镇江**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镇江亨**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江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00元,由原告镇江亨**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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