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镇江亨**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江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00元,由原告镇江亨**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镇江昕**限公司与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镇江昕**限公司与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镇江昕**限公司与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镇江**有限公司与江**和市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镇江大**限公司与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岳明江、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海**有限公司与浙江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曹*与道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陆*、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镇江**限公司与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