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陆*、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已与被告朱**私下和解为由,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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