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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陆*、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陆*、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已与被告朱**私下和解为由,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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