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普**限公司诉被告阜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普**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阜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江普**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阜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3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