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70元,减半收取1685元,由原告盐**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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