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盐城市**有限公司与江苏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70元,减半收取1685元,由原告盐**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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