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成兴付与被告蒋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兴付未按规定缴纳其他诉讼费用,经本院催交后仍未缴纳,亦未申请缓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成兴付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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