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盐城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盐**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88元,减半收取2894元,由原告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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