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镇江丰**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扬开商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申请人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58933.50元。被执行人另应承担执行费785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扬开商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