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宦红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宦红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扬开民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403650元。被执行人另应承担执行费5960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部分履行案款,于2015年12月17日给付50000元,余款与申请人达成分期还款的协议,并提供扬中**有限公司为担保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给付案款义务,余款与申请人达成分期还款的协议并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扬开民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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