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盐城市**限公司与盐城市**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盐城市**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盐城市**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盐城市**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54元,减半收取14627元,由原告盐城市**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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