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扬中**有限公司与樊**、范**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扬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樊**、范**、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扬开商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本金150000元、利息8537.53元、迟延履行利息36002.62元、诉讼费3471元代理费7920元,合计205931.15元。被执行人另应承担执行费2990元。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均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扬开商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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