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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范**给付退伙补偿款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6月,原告杨**、被告范**、案外人杨**共同向东**委会承包一片水面用于水产养殖。2013年11月,原告杨**及案外人杨**退出合伙,被告范**向原告出具欠条两份,承诺给付原告退伙补偿款6000元。被告辩称其已还款500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退伙补偿款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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