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限公司与被告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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