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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亚东**镇江分公司与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亚东**镇江分公司与被告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亚东**镇江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亚东**镇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南京**司镇江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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