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镇江荣**有限公司与董**、葛**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荣**有限公司诉被告董**、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江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80元,由原告镇江荣**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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