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江**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圣**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0元,由原告镇**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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