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朱*、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韦**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朱*、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4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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